第一 银行要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。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协议书上,为理财产品命名时,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、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。比如,年收益达到15%应该没有问题等。
第二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,银行应当
建立客户评估机制。
第三 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,
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,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,比如,本金可能亏损50%等。反过来,如果无法提供准确的收益,就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“预期收益率”或“最高收益率20%”等字样。
第四 银行卖出理财产品后,应当
每月及时提供产品收益状况,使得银行理财如同基金一样,具有透明性。
第五 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,避免客户因未能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再投资的机会。
第六 《通知》要求,银行要
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,妥善处理客户投诉,同时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素质等要求。[
全文]